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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发表时间:2011-7-23 浏览次数:3002

    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签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连续工作满十年,若是劳务派遣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因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无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当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签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自2008年开始后,劳动者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签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了。


    五、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一年届满的次日起就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此,省法院和省仲裁委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出现本条所规定情形时,劳动者请求确认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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