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
发表时间:2011-10-2 浏览次数:2898 |
劳动合同的签订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就被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因为该法没有设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一直不高,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双倍工资的规定。目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