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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10-2 浏览次数:2898

    劳动合同的签订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就被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因为该法没有设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一直不高,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双倍工资的规定。目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一、双倍工资。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的次月起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过错的除外。


    二、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未能依法发放的(这里的未能依法发放包括双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对工资的发放数额有出入的或者用人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而拒绝发放劳动报酬),除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依法发放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应发工资报酬25%的赔偿费用(注意是应发工资报酬而不是差额部分)。


    三、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除依法赔偿劳动者上述待遇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与劳动者。


    以上法律观点的法律依据来源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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