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律师解析】
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8年至2010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选择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来阐述当劳动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时可以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条款不明 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负责电台编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规定具体工作内容。2009年6月,王某领取了2009年1月至5月的工资5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09年7月27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用人单位借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侵犯劳动者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过于简单,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无法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合同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能依法成立。
本网提醒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者,上述案例是因为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导致用人单位被判令支付双倍工资。现如今绝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已开始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格式劳动合同范本。该范本中对于上述必备条款都是明确包括的,只是存在用人单位如何约定以及是否约定的问题了。我们认为,如果在用人单位已经使用上述范本但仅仅是对某些必备条款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不属于缺少必备条款的情形而仅仅是约定不明,此时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当不予支持。(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