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解聘 |
发表时间:2010-1-30 浏览次数:1530 |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行为。针对劳资关系中时常出现的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事例屡见不鲜。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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