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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解聘
发表时间:2010-1-30 浏览次数:1530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行为。针对劳资关系中时常出现的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事例屡见不鲜。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为上述规定适用的起止时间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期限应当计算在用工期限内,不能以劳动者处在试用期内而不作为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劳动者对此也应该正确认识,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另外,用人单位行使直接解除权的实质要件是“两个通知”,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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