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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0-10-6 浏览次数:2155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律师提醒: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与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offer)在某些方面基本相同。二者都是在劳动合同正式订立前被录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书面协议且内容大都是对劳动待遇及其他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但二者与劳动合同均有本质区别,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与录用通知书对劳动合同来说具有内容上的延续,在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正式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对于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和特殊待遇福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附件中进行添加以确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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