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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发表时间:2011-7-2 浏览次数:1276

    用人单位在经过招聘阶段的笔试和面试合格后决定聘用劳动者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入职的具体时间。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限,这一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也就是劳动者的入职之日或表述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劳动权利也是极为重要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后,如果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从劳动保障和劳动待遇上均是如此。如果双方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作为解决双方劳资纠纷的第一依据,只要用人单位准确把握劳动合同的内容,将会对自身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法律风险的规避起到非常有利的作用。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将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社会保险的纠纷也会随之产生,用人单位需要面临的不仅仅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还会产生补缴社会保险和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法律风险。第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初衷在于试图隐藏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但目前法律上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建立时,劳动合同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其他若干证据实现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综上,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朝对自身用工行为有利的角度去考虑,使得劳动合同制度发挥出最大作用。(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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