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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并不代表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发表时间:2011-7-2 浏览次数:127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何为标准呢?很多劳动者甚至用人单位的HR都认为,劳动合同订立视为劳动关系建立,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用人单位的初始用工之日,而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就是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用工行为。可以这么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要用工行为没有发生,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者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包括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等,用人单位也才需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义务。


    但是反过来说,有一点是可以成立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一个法律上的“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例如,用工行为已经发生,用人单位也已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劳动合同对于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证据。(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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