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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的三种类型
发表时间:2011-7-4 浏览次数:135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是明确的,劳动者的服务周期也是固定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目前实践中适用范围最广的劳动合同类型。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并不一定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这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给予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可以视为按照原劳动权利和义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应当做到合理科学,建议设置短中长递进式的劳动合同期限结构,防止很快劳动者就可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确定的,但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限要求、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要求和劳动者的年龄要求。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当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除外),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已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实践中非常少,一般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或完成某种作品等。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该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恶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在此类型劳动合同之后特地备注了“该工作必须为用人单位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必须是确切具体的”,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适用本期限劳动合同的硬性要求。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一定任务,但实践中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与完成任务没有任何关系的话,那么法律仍然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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