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款
发表时间:2011-7-4 浏览次数:1412

    条款一: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条款二:工作地点: 。


    条款三: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本网律师认为,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问题也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争议纠纷种类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出现变更岗位和地点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上的风险甚至产生诉讼。所以在填写上述内容时用人单位应当谨慎注意。第一,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寄送的录用通知书中包括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应当做到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对应内容一致。第二,在填写上述内容时用人单位应当灵活掌握。例如,在填写工作岗位时,可以明确将劳动者安排在某一岗位,但应当在条款之后增加出现哪些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列举。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在发生上述可以变更岗位的情形时,就不再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三,工作地点的填写上可以大范围来确定,例如南京市,无需具体到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


    在规章制度条款上,用人单位应当将目前正在实施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标注在劳动合同书中。(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