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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纳和公示制度
发表时间:2011-7-23 浏览次数:1062

    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目前有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出台数部,这其中包括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还有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上述法律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缴纳险种、待遇享受、异地划转和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的问题上不再无法可依。


    首先,关于用人单位何时应当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问题,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工之日,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是不可能在劳动者刚被录用后就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这里面存在一个从申报到审批备案的过程,所以劳动者刚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如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需要奇怪,待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信息报送社保机构备案后就可以将之前空缺的部分补足了。


    其次,目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五种社会保险险种在劳动者没有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情况下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缺一不可。如果劳动者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则可以选择放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另外三种仍需强制性缴纳。用人单位除了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当履行足额缴纳的义务,这里的足额主要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履行缴纳义务。当然,应当劳动者自行缴纳的部分应当从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中由用人单位直接予以扣除。


    再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外,为了保障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显著位置公示或直接向劳动者本人告知本年度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这里的“缴纳情况”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总额、劳动者被扣除的个人数额等。


    复次,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社会保险缴纳和补偿产生的纠纷如何得到依法处理可以参照本网“社会保险”章节。


    最后,在法律责任上,社会保险的问题牵涉到“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病假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对社会保险的问题引起重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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