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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用再签约”符合法律规定吗?
发表时间:2009-5-3 浏览次数:1292

    在求职过程中,经常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先试用,后签约的情况,有的要求试用半年或一年,然后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于怎样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先试用后签约”的规定是违法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律师在此建议广大劳动者:如果企业提出先试用再签约的要求,劳动者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先签约再试用,以免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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