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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招工简章不是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09-5-14 浏览次数:1939
    杨先生为本市一家企业服务了1年多,却从未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初,该企业以违纪为由,口头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杨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双倍工资。5月5日,闸北区法院判决该企业违约,返还杨先生双倍工资,并承担赔偿金合计2.6万多元。

  2007年10月,杨先生自江苏来沪打工,经过该企业3个月的培训后,他在企业担任了司机。去年2月,杨由于工作表现良好,被调任为管理员,月工资也随之增长。今年1月1日,杨先生突然被企业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他在担任管理员期间,将转交他人的香烟挪作私用,还向外单位员工借用财物不归还,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据《招工简章》将其辞退。

  杨先生认为,《招工简章》并非劳动合同,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该企业认为,自己和杨某签订的《招工简章》已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无需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因此,该企业拒绝向杨支付10个月的双倍工资和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企业的《招工简章》并不是对员工正式工作后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作的约定,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时,企业在用工之日起未与杨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以口头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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