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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法对于入职劳动者入职试用期期限规定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3-1-12 浏览次数:1588

1995年劳动法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期限的区别

 

 

1994年劳动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不得超过十五日

 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除了上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在新旧法律之间存在区别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大差异。1994年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但2008年劳动合同法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对该劳动者设定试用期。如果设定了试用期而使得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数额降低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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