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劳动法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期限的区别
|
1994年劳动法 |
2008年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不得超过十五日
不得超过三十日 |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
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
不得超过六十日 |
|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
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除了上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在新旧法律之间存在区别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大差异。1994年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但2008年劳动合同法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对该劳动者设定试用期。如果设定了试用期而使得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数额降低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