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试用期内劳动者出现生病或非工伤需治疗时的处理方式
发表时间:2013-4-21 浏览次数:1271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因自身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原因导致处于医疗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因上述原因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为其提供培训以适合原岗位工作。劳动者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下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试用期内劳动者出现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形导致劳动者处于医疗期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的,该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回岗(不一定是原岗位)工作的,试用期恢复计算。举例说明:某劳动者2013年1月1日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终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因该劳动者突然生病导致其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医疗机构治疗。那么依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该劳动者3个月的试用期中止计算,自2013年3月1日其医疗期届满后恢复计算。这样其本应于2013年3月31日就应当届满的试用期会延续至2013年4月30日。(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