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