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根据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下简称《办法》)第五条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请与《办法》一并执行。
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表: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
各市、县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中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范围主要包括:职业中介、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境外人员来华就业服务对象等。
第四条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服务、有偿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本着保障市场有效运行、补偿合理费用支出的原则,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受益程度、管理要求、费用水平和付费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附后。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的立项、审批权在省。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省内最高标准。各省辖市可以不突破省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报省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就业登记证》,从其下岗、失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职业介绍场所门票、个人求职登记费与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等。
第七条 各级劳动、物价、财政部门应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对职业介绍服务费的管理工作。对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发放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开展收费年审、检查,对无证收费的或不按规定收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收费前必须持《职业介绍许可证》,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持输入地省辖市以上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服务收费场所公布本办法,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税务票据,收费可根据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所开展的服务项目,按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同类服务标准20%的幅度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省内以前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