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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11-7-5 浏览次数:1171

    招聘广告从性质上说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承诺便可发生使合同成立的效力,但是要约邀请则对发出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义务履行要约邀请内容。因此用人单位不必为招聘广告中的承诺负责。受聘的员工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到约束,并兑现其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把招聘广告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从而对合同双方都产生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经过招聘阶段的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用人单位决定聘用该劳动者的,有时会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的。该《录用通知书》从法律上就属于要约性质,一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承诺意思表示的,录用通知书所产生的民事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当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反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知识链接: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0、【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2、【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4、【过期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5、【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6、【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7、【承诺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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