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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阶段所出具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1-7-16 浏览次数:1277

    1、录用通知书的生效与撤回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即生效,在实践中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一般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给劳动者,劳动者收到该信件即生效。那么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能不能撤回呢?我国合同法第17条也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书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劳动者。录用通知书的撤回,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规也无必要对其加以其禁止。


    2、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拘束力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不得撤销的理由在于劳动者的就业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那么就会对劳动者造成一种不可弥补的损害。试想如果劳动者在收到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后,基于用人单位的信任,向原用人单位辞职并支付了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如允许新用人单位随意撤销对劳动者的录用通知,对劳动者来说就是极其不公平的。另外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书也不得撤销,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如果你到另外一个单位去就业必须解除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解除和原单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录用通知也应是不可撤销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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