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反录用通知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
发表时间:2011-7-16 浏览次数:1386 |
用人单位向招聘合格的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的行为从民事合同的角度来说属于要约行为,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希望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发送该录用通知书劳动者收到后,该要约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内容就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收到该录用通知书后,应当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内答复是否同意接受录用,这种行为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属于承诺。如果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内接受该录用通知书的条件并作出了肯定的意思表示,承诺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了。双方均应当遵守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在民事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是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内履行报到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用人单位在民事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是将录用通知书中涉及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写入劳动合同。民事合同成立后,双方均不得单方撤销录用通知书。一方违反录用通知书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