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要约性质。那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如何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呢?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上述条文明确了要约行为的生效时间。依据该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是向劳动者寄送录用通知书的话,则该要约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劳动者收到该录用通知书之日”。如果用人单位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录用通知书发送到劳动者邮箱的话,则该要约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电子邮件发送到劳动者的邮箱之日”。
要约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就不得随意撤回要约且要约人必须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