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签署合同
发表时间:2011-7-16 浏览次数:1369

    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有这么一个误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不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对于“本正式员工”用人单位是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签署劳动合同的。其实这是将劳动关系与员工身份混淆的一种错误想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而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就是劳动用工活动的开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只要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签署劳动合同了,这与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没有任何直接联系。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已经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自然也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的保障。(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