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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何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1-7-16 浏览次数:1297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希望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以下两条理由: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虽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这里,但也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可以解除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对于在招聘录用阶段没有做足功课的用人单位来说就难度非常之大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在规章制度中、在入职登记中均明确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和法律后果。这样一来,一旦出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上述证据来举证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录用条件除需具有“明确性”之外,还应当具备条件本身的“合法性”。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销售岗位的员工时会将完成一定的任务作为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员工入职后,如果在试用期内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用人单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形式的“录用条件”,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法的。因为绩效考核这一类的条件本身就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否与这些因素直接挂钩就随意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限,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这些年来,类似“末位淘汰制”的这种不合理的考核制度经过司法实践中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二、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催告仍然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其他的解除理由还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但因为该情节与试用期本身并无太多关联,在此我们就不详细阐述。(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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