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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限能否延长
发表时间:2011-7-16 浏览次数:1232

    用人单位在已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延长试用期呢?我们认为,试用期的延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不能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上限。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的上限,超过的部分无效。第二,在法定试用期可以延长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在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为何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呢?原因是试用期条款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外,还不能单方随意变更,这也是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稳定性。


    当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重大事项,例如生病或者发生事故导致长期接受治疗而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利用试用期对其劳动能力进行考察的话,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和理解。但已经经过的试用期期限仍然正常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并非无效。(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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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个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原劳动合同第×条所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试用期为六个月,起始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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