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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服务期协议后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时间:2011-7-16 浏览次数:1438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最长服务期限。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定的关联但也有本质区别。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但服务期协议仍然在有效期内的话,劳动者应当继续为用人单位服务至服务期期限届满之日止。劳动者在服务期协议届满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几种情况:1、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对无法继续履行的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款。除此之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通过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如果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论是自己提出离职还是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责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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