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解除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1-7-16 浏览次数:1571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三个: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此问题在此不展开阐述,访问者可以浏览本章节的其他文章内容。


    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其他情形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两种情形时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有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时,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同样不能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法定情形还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