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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符合哪些情形的劳动者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发表时间:2011-10-2 浏览次数:1142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聘录用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与用人单位的磨合情况。试用期期限的长短由用人单位根据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试用期从法律上主要是用来考察劳动者的初始工作能力,因此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改制后,改制企业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之前劳动合同不同的话,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同样的,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同一用人单位重新招聘录用的,因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所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在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又将该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新世纪用工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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