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通常会承诺给予被录用劳动者薪资报酬的具体数额,那么该薪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如果用人单位之后未能按照该数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补足呢?
一般来说,招聘广告属于民法中的要约邀请性质。依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对于要约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有在劳动者看到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后主动向用人单位发出要约(投送简历或提出应聘)的,用人单位作出承诺的内容才对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承诺可以具体体现到录用通知书中或者录用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但法律上也有例外情形。在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虽然开发商发出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如果该要约邀请中的内容具体明确且对于买房人购买该房屋具有重大影响的,该内容可以视为要约,从而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以此类推,我们认为也可以将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列明的薪资数额作为要约性质进行对待。这样更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广告内容设计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毕竟招聘广告中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应聘时最为关注的一个因素。(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