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
因此,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首先解决劳动者工资的拖欠问题或者在合并或分立时确定拖欠工资的发放责任主体。如果没有进行前述的工作,一般来说,劳动者工资拖欠的支付责任应当由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担(用人单位分立成若干主体的,支付责任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主体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