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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清偿问题
发表时间:2009-6-29 浏览次数:1592

【法条链接】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诉讼当事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4、劳动者与个人合伙发生的劳动争议,列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15、劳动者与合伙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列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合伙企业在诉讼时已散伙或被注销的,可直接将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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