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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列入固定工资违法
发表时间:2009-7-20 浏览次数:1532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有些单位故意将加班工资和保险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资中,如此,开出的工资偏高;或将加班工资打了统账,单位在少付加班费时就有了借口。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给和谐的劳动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长宁法院日前受理的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它的7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就是这种情况。


    这7名员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于2006年与这家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会所的厨房工作。公司与他们约定,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都包含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本来,综合保险费就是单位应当交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的,员工们每月拿到工资后,自然没有这种意识,结果都没去缴保险费。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7名员工认为单位经常让他们加班,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而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表示保留向7名员工要回已发给他们的保险费款的权利。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公司称加班工资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资内,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保险的缴纳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将它包含在劳动报酬内直接支付给员工,难以保证员工自己去投保。万一发生工伤意外,保险公司不能支付费用,公司必须承担给予员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因此,用工单位的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公司分散工伤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使公司在财务上陷于不利境地,更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须按不同标准支付7名员工加班工资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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