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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1-6-13 浏览次数:1401

    很多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都会存在以下两种错误认识:1、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属于正式“员工”;2、处于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拟定和发放。事实上,用人单位的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需要予以纠正。


    首先,劳动关系的确立不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与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没有直接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是“实际用工的开始”。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用工事实业已发生,所以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


    其次,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法律也规定了底限。首先,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双方约定工资标准的80%。例如,用人单位录用该劳动者时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那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400元。其次,除不得低于双方约定工资标准的80%外,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还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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