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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明确的几个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2-1-29 浏览次数:1320

    一、试用期、见习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见习期内,虽然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数额应当较转正后有所降低,但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算合法:(1)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80%;(2)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年终奖或季度奖不能分摊至每月作为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充。


    法律上最低工资标准是对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数额的要求。有的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劳动者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在季度奖或年终奖的发放上再将差额补足,这种做法已经被法律证实是违法的。季度奖或年终奖只能计入劳动者当月的劳动报酬数额,用人单位依然要保证劳动者其他月份的劳动报酬数额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三、包吃包住不是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理由。


    包吃包住只能视为对劳动者的福利,不应折算成金额计入劳动者的报酬。


    四、最低工资应当是应发工资,其中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但不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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