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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
发表时间:2009-6-10 浏览次数:2146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问:不久前,张先生去其曾工作过的某公司,要求支付他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原因是在此期间他一个月只有两天的休息时间,节假日也照常工作了。该公司承认他加班的事实,但是认为,他的申诉请求已经过了60天的诉讼时效规定,不能再向公司要求加班费了。他应该怎么办?
答:关于确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及申诉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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