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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划扣清偿】法律规定可以划扣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情形
发表时间:2018-3-8 浏览次数:144

    各地都存在法律上可以划扣劳动者工资的具体规定,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比如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此,我们总结法律上可以划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法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项目,包括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金额、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2、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由劳动者承担给付款项的法律责任,以划扣工资作为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线索来源。


    我们对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划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1、只有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表国家法律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划扣劳动者工资,劳动仲裁部门无此职权。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向公司提出划扣劳动者工资要求的,公司可以不予理涉;2、人民法院只有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才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依职权划扣劳动者的工资,而不能在案件未决状态就行使划扣权;3、法院可以划扣劳动者工资的案由纠纷不应仅仅限于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而只要是劳动者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被判令需要承担给付义务的,法院执行部门都可以依法划扣劳动者的工资;4、法院在划扣劳动者工资时应当为劳动者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可以使得该劳动者当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的问题是:1、法院在划扣劳动者工资时是否需要为劳动者保留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上述项目均是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且缴纳上述费用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上述项目的合计金额法院不得通过强制执行方式予以划扣,法院可以划扣的是【应发工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后的余额。2、当涉及多个法院的划扣申请或同一法院的多个划扣申请时,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因划扣工资不涉及权利优先事宜,故应当根据申请划扣时间的先后确定划扣顺序。3、如何确定法院应当保留的合理工资数额?对此法律上并无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执行。4、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终止在本单位的工资划扣。(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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