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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工资的期间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09-6-28 浏览次数:2251

【法条链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已提供劳动的期间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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