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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付工资】以劳动者未办结工作交接为由缓付工资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18-3-17 浏览次数:159

    最近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缓付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似案情简单的工资争议,却也存在着值得研究和探讨的空间。


    问题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缓付工资是否合法?答案是不合法。对此答案,接触过的很多用人单位负责人都非常不理解。“为何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这明显是偏袒劳动者。而且,一旦劳动者知晓工资的支付与办理工作交接无关,则更加助长劳动者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的态度和气势,那么企业如何管理?”这里我们首先要澄清的是,不是法律不公平的问题,是负责人对法律产生了错误理解。很多纠纷的处理之所以会遇到阻力或障碍,是因为人们习惯使用民间思维或自我思维去考虑是非问题,忽略了法律上对此的价值判断和是否判定。就工资的概念和支付条件来看,工资是劳动者所提供劳动服务和工作成绩的货币对价。因此,当劳动者已经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条件就已成就。从工资的支付条件中,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律上的规定将此与工作交接进行关联,故用人单位负责人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缓付工资是错误判断了工资的支付条件。


    问题二:如何维护用人单位的交接管理秩序?随着第一个问题的解答,企业负责人最关心的可能就是如何确保劳动者能够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我们认为:1、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各工作岗位的交接内容。交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主要包括人和事两个方面,包括需要交接哪些事项和与谁办理交接手续),而不能只是一味强调要去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但又无法具体详述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对于无法详述和不具有可执行力的交接内容,法律上可以视为该交接手续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2、应当明确交接流程。按照劳动者所在部门的工作交接为第一层次,上级部门的审查为第二层次,人事部门的审查为最终层次,通过层次的逐级审查真正确保工作交接的落实和完结。3、将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和责任落实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做到问责有理有据,毕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当出现对应的违法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制度追究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法律责任。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本文篇幅有限,请见本网其他文章)


    问题三:如何应对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1、劳动者选择辞职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并非即时离职,故人事部门应当在其正式离职之前将需要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和流程以带有痕迹的形式告知劳动者,要求其按照要求办理工作交接。2、劳动者选择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应当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立即以有痕迹形式将需要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内容和流程通知劳动者。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将需要劳动者办理的工作交接内容和流程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并送达劳动者。4、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人事部门应当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前将工作交接内容和流程以有痕迹的形式告知劳动者。上述所称“带有痕迹的形式”通常包括:当面签收、邮寄送达、微信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送达等等。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要求不予理睬或消极敷衍的,人事部门应当再次以有痕迹形式催告劳动者履行交接义务并同时释明拒不履行交接手续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问题四:为何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才支付?首先,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其次,经济补偿金就是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成立为支付条件的,所以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完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后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在时间和条件上是明显存在区别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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