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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遗失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10-1-30 浏览次数:2787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能签订的,自次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该条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逾期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作出的有利于劳动者的惩罚性规定。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大意遗失而无法举证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能否支持呢?


    笔者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遗失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当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举证说明,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调取和查明劳动保障部门鉴证手续的办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经办工作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


    第三,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上述旁证佐证证明劳动合同应当订立的事实,则可以达到证明劳动合同确已订立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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