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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工伤竞合】因第三方侵权导致认定工伤后员工能否先主张工伤待遇
发表时间:2018-1-30 浏览次数:445

【法律法规】


    一、《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南京市目前的做法是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导致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受理受伤员工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待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出具后,受伤员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工伤待遇时,劳动行政部门会告知申请理赔人先行寻求侵权法律关系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南京市是按照“先侵权,后工伤”的原则操作的。我们在这里必须提及的是,南京市“先侵权,后工伤”的处理方法是较为科学和恰当的,理由我们在本网的其他文章中已经陈述,最主要的两个理由是:1、员工受伤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唯一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说,员工首先应当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分责的,而工伤责任的承担是不分责的。“先侵权,后工伤”有利于简化维权程序,提高维权效率,切实化解矛盾。


    但不可否认的是,并非所有的侵权维权途径都可以顺利开展和实现。例如,侵权人不明、侵权人下落不明、侵权人死亡、侵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侵权案件的管辖对受伤员工不利或者侵权人缺乏偿债能力等情形都会使得受伤员工先行通过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赔偿责任的信心产生动摇。因此,《社会保险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了受伤员工在面临侵权工伤竞合时可以根据客观条件自行选择优先维权的途径和法律关系。对于受伤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理赔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内部口径”或“内部规定”予以拒绝或敷衍退回且应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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