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三、劳动者非由用人单位指派至其他用人单工作;
上述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安排至该用人单位下属的法人主体或者关联法人主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并没有改变。因此,劳动者的工伤责任仍然应当由安排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二种情形中工伤责任的承担也与第一种情形完全相同。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前已经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此时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应当是新用人单位,所以工伤责任自然也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种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下岗和内退职工再就业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的再就业行为就会视为是“非由用人单位指派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下岗内退职工在保留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前往第三方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工伤的,应当由第三方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当然,第三方用人单位也应当自下岗内退职工正式工作之日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原用人单位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