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
发表时间:2009-6-28 浏览次数:3487 |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10月1日起新标准执行后,病假工资也将相应提高。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680元,其中同样包含了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假等,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包吃住”也要支付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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