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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的其他注意点
发表时间:2013-12-8 浏览次数:899

    本文所讨论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制度仅适用于在江苏省内发生或其他适用江苏省劳动法律法规解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外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请联系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


    一、并不是所有的调解协议都可以申请效力确认。能够申请效力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在法定调解机构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私下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不可以申请效力确认的。


    二、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是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具备效力确认条件才可以实现的,并不是经过调解机构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一定且马上能够实现效力确认。


    三、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管辖标准上,目前执行的标准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标准一致,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若主持调解的机构受理该案是由于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派产生的,该调解机构对该次纠纷的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由委托调解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


    四、当事人不能同时向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申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


    五、调解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效力确认的申请予以驳回:(1)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的,例如公积金、住房补贴纠纷;(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4)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6)内容显失公平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7)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双方释明以下两个问题并记录在案:(1)是否理解和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2)是否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给出否定答复并经仲裁员或审判员释明后仍然不理解、不明确或不接受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七、调解协议出现瑕疵经仲裁员或审判员释明后,当事人双方合意对调解协议内容作出修改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确认其效力。


    被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并不一定无效。若因案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等非内容和程序违法的原因导致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被驳回的,调解协议依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维权。(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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