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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的争议调解机构
发表时间:2014-4-26 浏览次数:1390

    虽然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大多不会选择以民间调解的方式来处理解决纠纷,但我们在这里还是就劳动争议民间调解机构的种类简单介绍一下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能够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大多经营规模比较大、用工数量比较多。目前企业数量中占较大比例的小微企业大多不可能设立该机构。此处的企业是广义概念,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2、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所谓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以某一具有商业特点的行政区域为范围而针对该区域内劳动争议行使调解服务职能的民间机构,例如南京的新街口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所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以某一行业所属的用人单位为特定服务对象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例如南京市运输协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3、依法设立的基层调解组织。该机构通常设立于用人单位所在社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


    上述调解机构在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若一方不履行该调解协议,另一方还是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能直接持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目前已经就调解协议置换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仲裁调解书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其还是必须经过一个司法效力确认的程序。与其如此,还不如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直接达成调解协议岂不是来的更省时省力。第二,经办人员法律知识有限,无法就是非作出明判,导致当事人不信任调解机构的调解能力和专业性。第三,调解本身也必须经历一个较长的程序,在前置调解尚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当然希望节省诉讼周期,加快处理进度,能回避的程序当然是越少越好。(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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