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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注意事项(特殊加班制度)
发表时间:2009-6-28 浏览次数:1221

特殊工作制度的加班费支付方法被明确


    明确三种特殊工作制度的加班费支付方法(1)条例第22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如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费支付的方法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加班按150%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按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按300%支付加班费;(2)第23条规定实行轮班工作制度的,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应按300%支付加班费; (3)条例25条规定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无需支付加班费;但上述第1,3条二种特殊工作制度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明确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办法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办法被明确为(1)员工在生病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公司应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2)停工、停产、歇业等情况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给员工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3)法定节假日及员工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产假、哺乳假、工伤职工停工假等期间或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视同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其正常上班情况下的工资。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公司都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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