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加班的申报审批制度 |
发表时间:2014-2-7 浏览次数:1611 |
1、加班审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将因工作效率低下而导致的延时劳动与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延时劳动区别开来,前者即使是发生了劳动者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该延时劳动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加班。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加班审批制度,不存在制度上的加班审批程序,则日后一旦发生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纠纷,在证据上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极有可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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