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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加班的申报审批制度
发表时间:2014-2-7 浏览次数:1611

    1、加班审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将因工作效率低下而导致的延时劳动与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延时劳动区别开来,前者即使是发生了劳动者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该延时劳动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加班。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加班审批制度,不存在制度上的加班审批程序,则日后一旦发生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纠纷,在证据上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极有可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决定。


    2、加班审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加班审批的程序。除了在制度中明确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延时劳动不属于加班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加班审批制度中以部门、决策人、加班种类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加班审批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便于劳动者依规而行。


    3、加班审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抗辩电子考勤和手工考勤证据。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劳动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通常会以手工考勤和电子考勤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如果从证明效力的角度来说,能够提供手工考勤和电子考勤证据固然要比没有证据要好的多。但从更接近于事实的角度来说,电子考勤和手工考勤证据也不能等同于劳动者一定存在加班事实,该考勤证据只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延时劳动的事实,但该延时劳动是因何原因导致从考勤证据上就无法反映出来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建立、完善和实施加班审批制度就可以从制度上来反驳和对抗劳动者提供的考勤证据了,从而能够更加完整的反映出案件事实。(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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