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本上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自2013年7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为1480元(一类地区),那么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对用人单位意味着什么呢,需要作出哪些有针对性的调整呢?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是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为前提的,劳动者因病假、事假或旷工等原因而导致当月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随着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出台,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数额也会相应的增加。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约定以基本工资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在调整之后的计算中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提高为新标准。(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