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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仅靠银行代为发放风险较大
发表时间:2014-2-7 浏览次数:666

    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其代发工资已经成为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途径中的第一选择。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体现在:一方面可以避免劳动者收到假币残币,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当月工资的准时到账,避免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但银行代发工资在体现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的就是无法体现出工资的具体名目和具体构成。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法律规定的大部分举证责任都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所以“有无支付”、“何时支付”、“为何不支付”等难题就摆在用人单位面前。在“有无支付”的问题上,如果用人单位仅提供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明细是无法反映出单笔打款的名目和具体构成的,尤其是在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的问题上,银行流水明细中仅能反映出汇款的项目是工资,但到是不是绩效工资用人单位就说不清楚了。在加班工资的问题上,用人单位主张每月汇款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但劳动者否认其中包括加班工资,在用人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是绝对有可能按照其中不包括加班工资来裁决和认定的。所以用人单位单凭银行代发工资还是远远不够的,建议采取银行代发和工资确认相结合的支付形式。在支付方式的问题上,以银行代发为主,但用人单位应当另行制作工资明细表,载明当月工资的具体构成、金额和扣减项目并要求劳动者在确认收到银行代发的工资后到财务处对工资明细表进行签字确认。两种方式相结合就可以有效避免上述纠纷中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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