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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寒暑假期的教育机构员工的假期可以视为加班调休
发表时间:2014-2-18 浏览次数:1697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只要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就会存在寒暑假两个周期较长的假期。在这个周期较长的假期内,学校内除了老师,连一般的后勤管理人员也是不需要出勤的。对于学校的一般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在寒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待遇。这里我们仅讨论一下寒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能否被之后的加班作为调休使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规定:具有固定寒暑假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与非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劳动者约定将寒暑假(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除外)作为劳动者在非寒暑假期问休息日加班的调休,但每周调休最多不能超过一天。该规定的执行必须是以学校或教育机构与劳动者存在约定为前提,学校或教育机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补充协议中与该类劳动者约定在假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以及假期与之前之后加班抵充的方法。另外,需要学校或教育机构注意的是,调休的周期根据现行规定必须是在加班事实发生之后的6个月之内。超过该周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为了使得自己的用工行为更加规范,更有依据,我们在此建议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针对此类劳动者单独制定管理制度,涵盖各时期内此类劳动者劳动待遇的结算办法和明确其劳动权利和义务。(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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