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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可约定特殊工时制的工资结算
发表时间:2014-2-7 浏览次数:1479

【法律法规】


    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律师解析】


    举例说明,某建筑工程公司寻找一工程队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目前该建筑工程公司尚未承接任何工程或已承接工程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施工中断暂时不需要进场施工的,此时劳动者处于工作等待状态。由于在此期间劳动者并未实际付出劳动,如需要该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建筑施工行业的惯例按天支付工程队工资肯定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的。但此期间该工程公司不支付任何工资给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生活也会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导致员工的流失。同样的例子还会出现在其他需要聘用安全保卫人员的用人单位中,门卫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时间虽然长,但其劳动强度并不大,而且其白天和晚间的工作强度是差别比较明显的,一般来说门卫在晚间还可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场所内处于“半休息状态”,对于类似上述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其在上述特定时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性质。如果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则直接对该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后才能对该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最后再提示一下,替用人单位领导专职服务的驾驶员也完全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刘毅律师)


【以案说法】


    本站收录经典案例附评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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