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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指引(江苏地区)
发表时间:2009-10-5 浏览次数:2611

江苏地区计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计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分三个标准,三个标准的适用具有顺序上和位次上的先后性,首先,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其次、在双方没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参照集体合同工资支付标准确定;最后,在没有明确制度的情况下,参照职工一定周期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在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加班工资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频率相当之大,不排除一些劳动者利用加班工资举证责任过分强调给用人单位的规则恶意诉讼。因此,用人单位除了需要通过规范考勤制度,合理制定工资架构等措施规范和保存加班工资的支付事实和证据外,还应当灵活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合理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做到加班工资支付有依据、有制度、有证据。


    正常工作时间的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计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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