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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与工资的扣减
发表时间:2009-10-5 浏览次数:1203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规章制度可以规定,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损失如何与劳动报酬抵扣。


    1、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同时也应当约定对损失承担的方式等问题。一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会对一些常见的损失事由及损失数额进行规定,但是必须注意规章制度规范这些行为时,必须尽量做到量化以便能够执行。


    还有一些情况可能是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约定的行为,但是却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且一般这些损失都是由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造成的。这时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好证据,同时如果能跟劳动者达成损失赔偿协议的,一定要留下书面签字的资料,而不要仅是该劳动者已经口头承诺其承担的损失赔偿份额。如果劳动者拒绝承诺或者对承诺的书面协议不予签收时,用人单位最好保留好证据,及时依法提起法律程序追回损失。


    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特别注意:从工资扣除的比例超过20%时,用人单位将会存在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事实。此时,如果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将会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后果。20%的比例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即将解除或者终止的当月,则从工资中扣除的损失数额将不受20%比例的限制。抵扣的事由和金额应当在工资发放单中体现,作为对劳动者的告知和争议处理时效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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